汽車庫設置防火卷簾,是否需要參照《建規(guī)》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?
發(fā)布時間:2019-08-27
爭議由來: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6.5.3第1款對防火卷簾的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,那么汽車庫設置防火卷簾時,是否需要參照此條款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?
分述如下:
一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6.5.3第1款中,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:
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,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除中庭外,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;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/3,且不應大于20m。(6.5.3-1)
二、汽車庫并不需要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6.5.3第1款,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,主要原因如下:
1、汽車庫適應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,本規(guī)范對防火卷簾的應用提出了明確要求,并不需要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6.5.3第1款,對應用長度進行限制。
2、汽車庫功能特殊,如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,將嚴重限制其功能應用,規(guī)范圖示中,很清晰的表述了,并不需要對防火卷簾的應用長度進行限制:
以下圖示為6.0.4,其他圖示(6.0.2、6.0.9、8.2.2等)與此相同,均沒有嚴格限制防火卷簾的應用長度。

3、如對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簾應用長度進行了限制,那么對于配建分散充電設施的汽車庫,將更難處置。
根據(jù)《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》(GB/T51313-2018)要求,新建汽車庫內(nèi)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(qū)內(nèi)應集中布置,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,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.1.5的規(guī)定。







